商标近似的审查是商标注册和维权中的核心环节,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商标法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。以下是构卓企服小编关于商标近似审查的具体标准及考量因素。
一、基本原则
“混淆可能性”原则
以相关公众(普通消费者)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,判断是否容易导致商品/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。
“整体比对+显著部分比对”原则
既对比商标整体视觉效果,也关注其核心识别部分(如显著文字、图形)。
二、具体审查标准
1.文字商标近似
字形近似:
如“康师傅”与“康帅傅”、“雪碧”与“雷碧”(字形结构或部首偏旁高度相似)。
读音相同或相近:
如“小米”与“晓米”、“农夫山泉”与“农夫山圆”(拼音或方言发音易混淆)。
含义相近或关联:
如“长城”(葡萄酒)与“八达岭”(均指向著名景点,易联想)。
2.图形商标近似
构图要素相似:
如使用相同动物(豹子图形)、几何图形(重叠圆环)或设计风格(极简线条)。
整体视觉效果混淆:
即使细节不同,但远观或快速识别时难以区分(如颜色组合、轮廓相似)。
3.组合商标(文字+图形)
显著部分比对:
若文字部分相同(如“美的”),即使图形不同,仍可能判定近似。
整体印象相似:
如“星巴克”文字+美人鱼图形与“星星克”+类似人鱼图形。
4.立体商标/颜色商标
形状或颜色组合相似:
如可口可乐的弧形瓶与高度近似的瓶型设计。
三、影响近似判定的关键因素
商标的显著性
独创性强的商标(如“海尔”)保护范围更广,近似判定更严格。
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(如“鲜橙多”)显著性弱,近似空间较大。
商品/服务的关联性
相同或类似类别:如第25类(服装)的“耐克”与“耐克王”易判近似。
跨类混淆: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(如“茅台”酒与“茅台”瓷砖可能构成近似)。
实际使用证据
若在先商标已大量使用并具有知名度,后申请商标即使局部差异仍可能被驳回。
消费者认知习惯
中文商标与外文翻译(如“苹果”与“Apple”在同一类别可能冲突)。
行业惯例(如化妆品类常用“柔”“雅”等字,审查更严格)。
四、排除近似的情形
即使部分要素相似,以下情况可能不判定近似:
含义或整体区别明显:
“熊猫”(动物)与“功夫熊猫”(电影名称)。
已形成市场区分:
如“新东方”(教育)与“新东方”(餐饮)长期共存,消费者可区分。
获得同意书:
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同意书,允许近似商标注册(需评估风险)。
五、法律依据与审查流程
商标法:
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/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应驳回申请。
审查流程:
商标局通过数据库检索比对,若发现近似商标会下发《驳回通知书》,申请人可15日内申请复审。
温馨提示:商标近似判定具有较强主观性,若被驳回可通过复审、诉讼等途径争取权利。实际案例需结合具体证据综合判断。
温馨提示:以上就是关于“商标近似的审查标准有哪些”的相关介绍,如果您对商标注册申请还存在疑问,欢迎点击构卓知识产权的顾问进行咨询,他们会给您详细的解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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